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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圣叹是著名的小说评论家,他的这个名字有何含义?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2022-10-26浏览:38分类:历史

  金圣叹是我国明末清初著名学者,他也是著名的小说评论家,对《水浒传》、《西厢记》、《左传》等书及杜甫诸家唐诗都有评点。

  金圣叹原名金人瑞(1608—1661年),圣叹是他的字。他是明末清初著名文学家,文学批评家。金圣叹本姓张,为人狂傲有奇气,因明朝灭亡,发誓不仕清朝,常喟然叹曰:“金人在上,圣人焉能不叹?”从而改姓金。

  金圣叹认为《庄子》、《离骚》、《史记》、《杜诗》、《水浒》、《西厢》是“六才子书”,打算对这些书逐一做批注,但仅完成后二种,《杜诗解》没有完成未成而罹难。据记载,金人瑞金圣叹在临刑前泰然自若,他还向监斩官索酒,酣然畅饮,边酌边说:“割头,痛事也;饮酒,快事也;割头而先饮酒,痛快痛快!”

  金圣叹之死,其实和清初的民族矛盾紧密相关,由此引发的“哭庙案”和“奏销案”,并和“通海案”(在郑成功反攻南京与其合作)一起,称为“清代江南三大案”,也是清初著名的大案,江南知识份子为之一空。

  金圣叹他们与“通海案”被抓的士人一起,于七月十三日立秋,在南京三山街执刑死刑。《辛丑纪闻》记载:“至辰刻,狱卒于狱中取出罪人,反接,背插招旌,口塞栗木,挟走如飞。亲人观者稍近,则披甲者枪柄刀背乱打。俄尔炮声一震,一百二十一人皆毙死。披甲者乱驰,群官皆散。法场之上,惟血腥触鼻,身首异处而已。”

  “哭庙案”的起源是这样的。

  平定江南后,清廷下令废除江南地区旧明的沉重苛捐杂税,“一时人心,翕然向风”,此后又“裁不急之征,减可缓之税,节可缓之用”,负担大为减轻。不过,到了顺治末年,地方税收的拖欠又开始增多,“旧赋未清,新饷已近,积逋常数十万。时司农告匮,始十年并征,民力已竭,而逋欠如故”,官员常因奏销不合格而被罢免。

  江宁巡抚朱国治感到江苏积欠过多,无法向中央交待,便提出严惩拖欠的地方绅士。他首先在常州府的无锡县和苏州府的嘉定县进行试点,出台这样的规定:凡绅衿拖欠八九分者,革去功名,枷号两个月,杖责四十大板,仍追未完钱粮,以下依次递减,拖欠三四分以下,亦杖责二十板,革去功名,这引起了江南地方士绅的强烈不满。

  顺治十七年(1660年),苏州吴县知县任维初上任,一面以严刑催交赋税,杖毙一人,一面又大举盗卖官米七百石,中饱私囊,贪污受贿,吴中百姓不堪其苦。顺治十八年二月初二日,顺治帝去世的遗诏到达苏州府,地方官员准备“哭临”。初三日,生员倪用宾等人向巡抚朱国治上书,揭露任维初的劣迹。任维初被摘掉官印,看押在土地庙中,不过他逢人就说是朱国治向他索要银两,才不得不粜卖官粮。著名文人金圣叹写出《哭庙文》,借控诉任维初而将矛头直指朱国治:任维初,胆大包天,欺世灭祖,“公然破千百年来之规矩,置圣朝仁政于不顾”,潜赴常平仓,偷卖公粮,“罪行发指,民情沸腾”,“生员愧色,宗师无光,遂往文庙以哭之”。

  朱国治大为震怒,当场逮捕倪用宾等人,并上奏朝廷称“诸生掠扰哭临,意在谋叛”,得到四辅政大臣的同意,以“纠党千人,倡乱讦告,拟不分首从斩决”,将带头的18名生员处死。金圣叹之死,给当时的文人以巨大压力。

  哭庙案的发生,使得清廷将原本限于嘉定、无锡的做法推广到整个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府地区,统一要求“陈明钱粮拖欠之由补入年终奏销之例”。《东华录》也记载,户部要求各地:“钱粮系军国急需,经管大小各官须加意督催,按期完解,乃为称职。近览章奏,见直隶各省钱粮,拖欠甚多,完解甚少。或系前官积逋,贻累后官;或系官役侵那,借口民欠。向来拖欠钱粮,有司则参罚停升,知府以上,虽有拖欠钱粮未完,仍得升转,以致上官不肯尽力督催,有司怠于征比,枝梧推诿,完解愆期。今后经管钱粮各官,不论大小,凡有拖欠参罚,俱一体停其升转,必待钱粮完解无欠,方许题请开复升转。尔等即会同各部寺酌立年限,勒令完解。如限内拖欠钱粮不完,或应革职,或应降级处分,确议具奏。如将经管钱粮未完之官升转者,拖欠官并该部俱治以作弊之罪。”

  经朱国治清查,最后上报乡绅2171人,生员11346人,均在降革名册。地方官乘机上下其手,交不足钱粮的人家只有求助于高利贷,“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迟一日,则利上又复起利”,“赋税之惨,未有甚于此时者也”。

  探花、编修叶方霭只欠一厘,也被降职,民间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说。吴伟业、徐乾学等江南名流,也都未能幸免。

  康熙亲政后,兵部尚书龚鼎孳奏称:“三吴财赋最重,故明三百年来从不能完之地,而年来俱报全完,虽惕息于功令,不敢不勉力输将,然该抚朝夜拮据及地方剜肉医疮之状,可以想见。”直至康熙十四年(1675),因三藩叛乱,战事频仍,在军饷缺乏的情况下,朝廷才同意:“顺治十七年奏销一案,凡绅衿无别案被黜者,分别纳银,许其开复,原系职官,照品级纳银,自六千两起至五百两止,进士纳银一千五百两,举人纳银八百两,贡、监生纳银二百两,生员纳银一百二十两,俱准开复。若运米豆、草束于秦、楚、闽、粤危疆输纳者,减本省之半。”

  顺治末年,一连串发生的“丁酉科场案”、“通海案”、“江南奏销案”、“哭庙案”、“庄廷鑨明史案”,都是清人入关实行“异族统治”必然的结果,所谓“朝廷有意与世家有力者为难,以威劫江南人”(《研堂见闻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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