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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夏商及西周时期的刑罚是怎样形成的?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2022-10-26浏览:45分类:历史

  我国的刑罚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氏族习惯法和早期军事活动构成刑罚的两个源头。殷商时期的刑罚种类就已经增加很多,尤以肉刑数量繁多,对奴隶阶级的压迫十分严酷,带有极强的原始性和残酷性。

  较之于夏商时期,西周时期更加注重对内部的统治,制定了明确的五刑体系和量刑原则,虽然与政治实践有一定的差异,并未完全的施行,但它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标志着古代政治文明逐渐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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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罚的起源及刑的初期形态

  1、刑罚起源的两种解释

  在文明社会之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组织松散,生存环境恶劣,人的生命较短,朝不保夕,没有成文的规定,有的只是自然的习惯。刑罚不是自古就有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中所重点惩罚的是盗窃和争斗,因为那些是最常见的也是损害利益最多的行为,早期惩罚较为单一,多为处死和赔偿财物。

  以上的习惯法,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刑罚,只能视为是早期刑罚的萌芽。自人类社会出现私有财产,阶级分化随之出现,由此产生了维护私有财产和特权阶级利益的法律萌芽,那就是习惯法,它们通常以一种规则的形式出现,限制使用武力而不致引起流血冤仇的种种条件,严重的违规,倘若影响到部落的安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极刑,不论是直接处决或间接地断绝违规人一切赖以生存的经济凭借,都会使之难以生存下去。

  习惯法在群体中是约定俗成的,是全体成员普遍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早期刑罚正是从习惯法中发展起来的。早期刑罚与军事活动是密不可分的。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兵刑无别之说。战争需要军队,军队需要纪律,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对于违反军纪的人要加以处罚。

  2、唐虞及夏时期诸刑

  唐虞时期处在原始社会的末期,舜通过部落联盟议事会,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设九官,分工管理部落联盟的内部事务。这样导致分化和对立更加明显,进一步扩大了阶级之间的差距,部落联盟议事会开始向贵族议事机关转变。

  禹在位时期进一步扩大对外族的征服,多次发动战争。直至夏朝建立,我国奴隶社会开启。这段时期的刑罚具有浓厚的原始性,可以说是刑的初期形态。唐虞时期作为氏族社会的晚期,国家还未建立之时,是处在一个较早较原始的时间段里,不可能有象征性的刑罚如此的温情。

  越是早期社会,越没有人文关怀,当时不大可能凭借一种象征性的手段来维持基本秩序。慎到、墨子以及后来汉代学者所提出的象征性刑罚之说,其根本原因是为了解释附和自己的学说。早期只有象征性刑罚而没有肉刑,是后世学者的一种思想,或许并不是真实情况。

  二、殷商的刑罚

  1、繁多的肉刑

  肉刑是损坏肉体的刑罚,受刑后无法复原,从轻到重分别是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和死刑。墨刑只是在行刑时给人造成暂时的痛苦,但不会给人造成行动不便等功能障碍,其最大的痛苦实际是墨刑所留下的印记,是一种耻辱刑的记号。

  一般来说,墨刑的对象是对异族俘虏或者是同族之中犯罪较轻的人。殷商时期刖刑使用是比较多的,甲骨文中经常有派人追亡奴的记载,由此来看实施刖刑也成为了一个防止奴隶逃亡的办法。将奴隶处以刖刑,动辄数十人,上百人,一方面惩罚了逃奴,另一方面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五刑多见于甲骨文记载,黥刑的对象应是对异族俘虏或者是同族之中犯罪较轻的人,劓刑则不能确定具体对象情况,刖受刑者较多的是仆,对方国首领处以刖刑的记录也有一条,有对羌人实施宫刑的卜辞。死刑在甲骨文中发现得很多,对象多为仆、羌、屯,同时《盘庚》篇也有规定对族众和贵族处死的文献,但总的来看贵族一般不受肉刑。

  2、特殊的徒刑

  徒刑多为一种强迫罪犯服役的刑罚,商代的徒刑主要是分为囚禁、徒役和流放三种。大多见于文献记载,但数量不多,与肉刑相比较为特殊,惩罚力度略轻,不伤及人的肢体,多是针对于族内人士的。商代被囚禁的罪犯,不只是被限制自由,而且还要从事体力劳动。徒役实际上是成为国家控制之下的奴隶,商汤在讨伐夏桀之前,对军队颁布的军令,恩威并施,用重赏重罚来申明军令,用以驱使部众努力作战。

  许诺众人尽力辅佐会被大大奖赏,而不服从命令的,就要连同妻室儿女一起降为奴隶,绝不赦免一个。商王还关注刑人的死活,有可能就是为了让他们做事,被役使。还有谓流放,就是将罪犯逐出本族,流放至外地,虽然未毁人肢体,但将人排出群体生活,任其在外自生自灭,在当时社会发展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重的刑罚了。

  以上可以看出,商代刑罚适用范围比较广阔,对商王、贵族及族众的行刑是个例,更多的刑罚是针对仆、羌、屯等,这些人大都是商王统治下的奴隶。夏王朝是以羌族为主建立的国家,商灭夏之后羌作为遗民,俘虏后被征为奴隶,镇压处罚。

  在已知的刑罚对象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奴隶阶层,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代的国家结构、政治制度等都还比较原始。这是十分符合商代总体社会性质的,作为一个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刑罚以镇压底层的奴隶为主。

  3、炮格之刑新解

  炮格其形式是类似于铁火判的,同样是人接触烧红的炽铁,要在烧红的铜柱或者是圆木上行走,人一旦经受不住炙热,从柱子上掉下来,就会被下面的炭火活活烫死。实际上,商代的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著称,当时的“神判”“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达到了顶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来向神请示。

  发展到后来,商王几乎事事占卜,日日占卜,判案定罪和量刑行刑更是要诉诸鬼神,假托神意来行事。所谓“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的敬鬼神也并不是单纯的宗教信仰,是为了使人民从心底里畏惧法令,便于统治。某些刑罚还带有原始的神判色彩,而商王正是通过这种神权思想达到统治民众的目的。

  三、西周的刑罚

  1、《尚书·吕刑》及其相关问题

  《吕刑》是《尚书》中的重要一篇,长期以来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篇具有完整的体例。西周时期的基本刑罚和殷商时期是基本相同的,也是墨、劓、剕、宫、辟五种刑罚,加上赎刑,形成了一个轻重适宜的刑罚体系。

  “对刑罚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西周的刑罚原则正是体现了这一点,较之商代,虽然基本上刑罚的种类未变,但惨无人道的酷刑是减少了,量刑更加严密了,条条框框的刑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唐虞时代虽然出现了私人财产,但是还没有私有制的社会制度,无论是赎刑的规定还是金额都无法与西周相提并论。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尤其是在西周之后,出于扩大政府财政收入、展现君主恩威并施、有利上层赎罪、笼络人心等种种特权需要,赎刑便逐渐成为了一种源远流长的财产刑。可见,赎刑的发展有渐进的过程。从尧舜时的萌芽,至西周时期的《吕刑》,赎刑进一步制度化,五刑皆可用赎,只适用于“疑罪”,罪证确凿不在其列。

  除了中原地区的赎刑外,还可以见到后代各少数民族地区赎刑的使用也是较为常见的。由此可见,赎刑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刑种,历代相沿,衍化出的罚金制度影响至今。

  2、明德慎罚思想

  夏商周时期的刑法思想以神权法占统治地位,但夏商和西周又有明显的不同。夏商时期从原始社会而来,残留着原始的宗教迷信,贯彻的是“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西周灭商后,虽然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思想,但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反复强调“敬德”,为的是合理解释周代殷之说。

  至始至终明德慎罚思想并未完全的落实,我们由上文可以看到,战争时期刑罚的残酷是不可避免的,还有时还会由于统治者的暴虐导致法制破坏,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发生动乱,明德慎罚思想在此时只会销声匿迹。

  令人庆幸的是,西周王朝的统治在一段时间内仍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在经历了社会大动乱之后,能够吸取教训,及时修补,重修嘉政,重新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治理人民。可以说西周一直在提倡明德慎罚,但并未真正地贯彻明德慎罚。

  小结

  夏、商、西周的刑罚既有继承又有变化,其实两个时期的刑罚目的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统治阶级的利益,采取暴力手段,维持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西周的刑罚和殷商也有着不小的差异。

  商纣王作炮格之刑说法是从法家兴起的,另外,西周产生的明德慎罚思想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它是统治者的期望,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始终在努力地实施,可惜的是与政治实践存在着差异,并没有完全落实。但它本身所展现的对民众的体恤,对量刑行刑等方面的调整反映了西周社会正向着更文明的方向前进。它所诉求的统治者的“德”后来也进一步内化为对人民道德的要求,并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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