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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贝勒地位如何 他们到底有着什么样的特权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2022-10-12浏览:40分类: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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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勒”起初是满族中的官职名,且地位高、权力大。但是在皇太极重定满族宗室爵位之后,“贝勒”的实际地位大不如前。

  此后清朝接受明朝制度的影响,“贝勒”也逐渐由大权在握的官职名称演变为一个不掌实权的爵位称谓。但是,不论是作为有实权的官职名还是无实权的爵位名,“贝勒”所指代的群体都是特权阶级,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特殊权利。然而,随着“贝勒”地位、职责的不断变化,其所享受的各种特权也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贝勒作为爵位,是可以世袭的,清朝规定宗室后裔,成年即可袭爵,贝勒也在其中。顺治时期朝廷将大清宗室爵位按等级进行划分,总共分为10等,其中贝勒为第三等:“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

  到了康熙年间,朝廷对世爵等级的划分又有新的变动:“亲王一子封世子,候袭亲王,其余之子封贝勒”,可见,贝勒爵位级别相当于有所下降。乾隆时期,皇帝出于对宗室的优待,对此有所恢复,贝勒递降者至不入八分镇国公,令“世袭罔替”。

  不仅是待遇,在权利上,贝勒也经历了极大的变化。贝勒在努尔哈赤时期权力极大,甚至可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当时努尔哈赤挑选了四位能力出众的子侄,时称“四大贝勒”,四人按月轮流执政,后金的军国大事多由他们处理,该惯例之后渐渐演变为大清的“国议”制度。

  这段时期,贝勒对军队的影响力极大,之后经康、雍两代,这种贵族政治制度越来越不合时宜,至乾隆五十六年被正式取消,贝勒等贵族在制度上再无左右国家大事的可能。不过,如果得到皇帝认可,贝勒可以以其他方式获得军权,调动军队。

  贝勒在经济方面也可以享受朝廷各种优待。他们不仅占有大量庄园和人丁,还可以享受朝廷的禄银、禄米。顺治元年,朝廷明确王公俸禄标准,其中贝勒一级的俸禄为每年二千五百两。

  之后根据顺治十六年王公俸米“视其俸银,每一两给一斛”的规定,贝勒每年还可再享受二千五百斛的禄米。这远高于当时普通朝臣的薪俸标准,这也体现了清代贝勒俸禄待遇之优厚。

  另外,贝勒还有机会得到各种赏赐,例如,顺治八年亲政恩赏是:亲王银1万两、缎百匹,亲王以下各有差。婚丧赏赉也是如此。顺治十八年康熙帝登基时,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获得不同程度的赏赐。

  此外,朝廷还为其配有官员侍卫,按规定贝勒府为14人。此外还可取用太监若干名,无定数,嘉庆年间曾在用量上加以限制,例如贝勒只准用太监20名,但该规定只实行了几年就又恢复了原例。

  在文化教育上,贝勒也有不少特权。清代皇帝十分重视宗室子弟的受教育问题。早在皇太极时期,统治就意识到子弟的受教育程度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意义,他 “令诸贝勒、大臣子弟读书”,希望子弟们可以通过读书不断加强自身忠君爱国的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国家尽心尽力。

  顺治时期,宗室子弟教育更加制度化,在各旗设立宗学,令年满十岁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全部进入宗学学习,对贝勒以下,“亦勤加讲阅”。此后便形成定制。

  不仅如此,清朝前期,贝勒作为王公贵族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例如,受审免跪,法当从轻等等。但是由于之后越来越多的宗室“不成器”,他们目无王法,作恶多端,为此统治者多次修改《律例》条款,使旗人的司法特权发生了很大变化。

  乾隆十九年规定旗人犯罪,与普通平民一样按律论处,原来旗人专享的“犯罪免发遣”优待再也不存在了。

  此外,对于之前法律规定的宗室“受审不下跪”的特权,嘉庆帝不以为然,他认为该规定不能体现大清律法的威慑力,会助长宗室犯罪的歪风邪气。

  于是嘉庆下令:“以后的犯罪宗室不再享有此项特权,到有司受审“无论承审者何官,但先将该宗室摘去顶戴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并从此成为定例。

  总之,到了清中后期,宗室特权还是受到较多限制的。许多满洲贵族特权也逐渐消亡。贝勒所享受的各方面特权也呈现出削弱的趋势,已经渐渐失去了最初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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