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鱼课是一个怎样的税种?为什么要征收鱼课?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2022-10-06浏览:66分类:历史
中国古代历代封建王朝都设有名目繁多的课税,所征收的项目无所不包。除了人头税、田亩赋税、工商业税外,还有一些我们很少听闻的税种,鱼课就是其中一例。
本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思想,国王和皇帝能够控制和管辖的领土上的一切物产也、均是帝王私产。所以无论森林草原、江河湖泊及生活在其中的万物灵长,都是归属在天子名下,普通人对其进行捕获猎杀,都需要向朝廷缴纳课税。实际上这样听似荒唐的鱼课在五代时期就已经开始征收。宋代曾一度对鱼类的交易征收税额。元代承袭了不少宋代旧制,在全国设立了16除课鱼机构,大都集中在长江流域。《至顺镇江志·赋税》记载:“鱼课,岁额钞七百九十三贯。”这就是元代征收鱼课的史料证据。有时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偶尔也会罢征鱼课,例如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十二月,“免浙西鱼课三千锭,听民自渔”。
明代开国之后,也在全国各地有河流湖泊之处向渔民征收课税。明廷专门设有河泊所,统一对“疍民”(古代对于沿海沿江渔户的称呼)进行管辖。一般而言,内地居民每户纳1.2石,沿海百姓每户纳1.5石。由于这一税收负担较重,导致大量渔户无法维持生活,逃亡和抗税事件时有发生。明廷被迫对鱼课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本的定额课税摊入户口,“每米一石,半纳本色五斗,折色五斗,为银二钱五分”。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莆田四个河泊所共征鱼课米2857石零6升2合,折银964两5钱零4厘,闰年月加银88两1钱零3厘。弘治年间,鱼课施行全折,每石折合白银三钱五分。在鱼课中也常常包括翎毛、鱼鳔等物。明代诗人吴溥的《捕鱼图歌》中写道:“捕鱼但愿鱼课足,风波虽险宁复论”,这是为数不多的涉及鱼课的文学作品。
清承明制,也保留了鱼课制度。顺治年间曾一度不收,康熙年间又重新开征。清代前期的一系列赋税改革中,也包括了对鱼课的变革。其中围绕丹阳湖等地课税改革,如鱼课向芦课征收的改变,产生了许多纠纷。这些都是后话,有机会再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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