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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宋代为什么没有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2022-09-19浏览:31分类:历史

  农民起义战争是封建社会政治 、经济基本矛盾的产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作为封建经济主体的土地制度,无疑又是这一矛盾的重中之重 。因此,在每个封建王朝发展阶段的土地制度,如何分配生产关系不仅仅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关注的焦点,同样也是黎民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宋朝租佃制的实施正是对当时生产关系再分配,所以租佃制的实施对当时的社会矛盾产生了重大影响。

  宋以前的租佃制

  由于租佃制是土地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制度形式,因此,尽管租佃制一直到宋代才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关于租佃制的记载,早在秦汉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就已经出现了。

  在汉代,由于土地兼并,地主手中的田地越来越多,许多无地的农民或者破产的自耕农,就向地主租种土地以维持生计。由于没了土地,也就没了户口,这些佃农逐渐成为世家豪强隐庇的依附人。

  依附世家豪强的佃户

  《后汉书·仲长统传》记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里说的徒附的主要来源就是这些佃户,他们不能随便离开主人,不在国家的户籍上登记,妻子儿女也被迫成为徒附,除了世代遭受豪强地主的剥削和奴役。

  到了魏晋魏晋时期以后,“佃农”又被称为部曲,部曲地位依然很凄惨,他们可以被当做赏赐品, 被迫害致死庄园主也一般不受惩罚。部曲的人身权利似比奴隶高不了许多。

  唐朝的时候,部曲的地位依然没有太大改善。

  唐律疏议记载:“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成长,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名为部曲。

  这说明唐代的部曲其社会身份是农奴,娶妻需要主人同意,依然没有户籍,受地主的人身束缚严重。

  由上可以看出,宋朝之前的佃户,没有户籍,依附于地主并有严重的人身束缚,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受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很重,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有什么生产积极性。所以说宋朝之前的租佃制严格意义上说只是原始的租佃现象罢了。

  宋朝的租佃制

  一、宋朝租佃制产生原因。

  宋朝建国后继承了五代十国的疆土, 也继承了唐末以来均田制被破坏无法实施的现实。宋代统治者为了促进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建国之初全国上下一片萧条、衰败的景象,开天辟地率先实行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在本质上,就是国家授田基本被废弃,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及止地的商品化,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买卖。

  在这种土地政策下,国家不再像过去那样盲目地限制土地兼并和流转,于是就出现了土地交易频繁、大量土地被地主兼并的现象。这就必然会导致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一方面是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无地可耕,而另一方面却是地主无力耕种自家庞大数量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劳动力的供需市场便悄然形成,而租佃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也使租佃制应运而生。

  二、宋朝租佃制的特点。

  在宋代的租佃制中,国家依据有无产业把全国人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这二者构成了租佃制的两个主体。主户就是有地的,而客户就是没有自有土地耕种的佃农。

  无论是主户还是客户,朝廷都把他们编入国家户籍。“彼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也”。就是说在形式上使客户获得了与主户齐等的地位。至少在国家面前,作为主户的地主和作为客户的佃农政治地位是平等的,不再有唐代部曲与私家地主之间强烈的人身隶属关系。

  在租佃制下,客户除了有了正式户籍与社会地位提升外,还拥有了迁徙的人身自由。

  仁宗天圣五年下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自今后,客户起移,更 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 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食货》)。

  此诏书是宋代关于客户有权自主迁移的最早的一道诏令,这表明客户迁移有了法律保护,迁移后客户对主人自然摆脱人身依附。

  有了迁徙的人身自由后,客户的谋生出路开始增多,客户在耕种地主土地之外,还可以为人庸耕或兼营商贩。

  兼营商贩的客户

  如“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假时受他人庸耕"。又如“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居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夷坚支志》)。

  客户除了替人庸耕和参与商业活动增加收入外,还有一个发展方向——升级为主户。

  宋朝租佃制中的客户有些可以升为主户。 这不只是客户自己的想法,也是当时政府予以鼓励的,因为这可以増加国家赋税收入。由于土地允许买卖,客户可以用赚来的钱财来购置土地成为主户。如真宗景德三年新收主户33万多户。

  升级主户,这给了佃户从农民变为地主阶级的可能,大大提高了客户的积极性。

  另外,北宋租佃地租一般实行分成地租,个别实行额定地租。分成地租是按收成比例来交租,一般为五成,双方各得百分五十。

  额定地租,事先规定每亩交纳地租数额,收多收少到时都按规定数额交纳,无论是分成地租还是额定地租,客户等能多劳多得,这能促使其关心生产,努力提高产量。

  根据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及上下尊卑的礼法而言,佃户的政治地位很明显是要低于地主阶级的,但是随着宋代租佃制的发展,地主与佃户相互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也越发明显,这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变化。

  "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戒,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劝农文》)。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宋代的租佃制中,佃农有了户籍,社会地位有了提升。由于国家的鼓励,佃农还可以买地成为主户,这也给佃农的跨阶级带来了可能。同时佃农也有了一定的人身迁徙自由,佃农可以参加一些商业活动以及庸耕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的实施,也能让佃农多劳多得。

  这些都表明,宋朝的租佃制使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并能激发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客观上使农民收入增加,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地主与佃户之间也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这对农业生产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

  宋代的租佃制与农民起义

  要使素以“ 逆来顺 受”、“ 安分守己 ”为立身处世之本的中国古代农民,甘冒杀头灭族的风险去起义造反是极其困难的,只有真正到了走投无路,根本无法生活的地步 , 农民们才会去起义造反 。

  其次 , 一处一地的土豪劣绅 、恶霸地主 、贪官污吏的残酷剥削和压榨 , 自然很可能最终会引发这地区的农民起义 , 但要使全国多数农民都感到活不下去 , 并克服交通不便 、信息不灵、分散孤立等困难,而最终引发全国性大规模农民起义,则显然需要更多的条件 。

  目前史学界认为要同时具备以下四点才会爆发全国性的农民起义。

  一、需有一个集权程度很高 , 且施政范围遍及全国的政府系统 。

  二、需有一支尊奉相同意识形态的官僚队伍,他们能够忠实地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 。

  三、政府实行的土地制度使农民负担加重难以承受。

  四、统治集团的力量由于各种原因而遭到削弱 。

  下面我们通过这四点来论证一下。

  宋朝作为一个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显然第一二点是满足的。关于第四点,统治集团力量的削弱,只是一个相对的说法,很难衡量。不过作为一个一直贯彻重文轻武政策,且先后遭受辽、金、西夏、蒙元等少数民族政权轮番打击的宋朝来说,统治集团力量遭到了削弱也不为过,尤其是到了北宋和南宋后期。

  这样看来第一、二、四点都符合,那么从最终宋朝没有爆发全国性的农民起义的结果来看,论证结果肯定是第三点与宋朝的情况不符合。

  那是不是这样呢?结合上文说的宋朝的土地制度租佃制的特点和作用来看,显然第三点与宋朝的情况不符合,这跟论证结果是一致的。

  当然为了更严谨,我们通过宋朝农民起义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一下。

  宋代的农民起义有个特点,即宋代的农民起义一般规模比较小,虽然农民起义频繁却没有发展成为席卷全国的大规模起义活动,而是往往局限于一隅,并且表现出十足的妥协性,没有明确表示出要推翻封建王朝的意愿。这点从宋代农民起义的主要口号“均贫富”就可以看出来,这个口号的提出虽然体现农民起义追求财富平均的愿望,但是没有进一步提出“反王权”的以推翻封建专制政权为目标的革命纲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其实这与租佃制也大有关系,由于在租佃制中,佃户(农民阶级)和地主在经济关系上过于依赖,而阶级关系上又明显对立,在这两种情况的交织下,两宋社会的经济基本矛盾发生变化,由封建国家通过赋役制直接剥削广大农民,变为私人地主通过租佃制直接剥削广大佃农,农民阶级与私人地主的矛盾在实践上就成为最直接最现实的矛盾,因此在这种矛盾中爆发的农民起义,一般只反地主不反朝廷,只满足于一隅,不主动向全国进展,所以造成了宋朝没有形成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也从另一面佐证了前文的说法。

  结语

  宋代租佃制的实施,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化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调整的结果,从其特点和作用来看,是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虽然它不能改变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基本矛盾,但它对宋朝的社会矛盾的缓和、经济繁荣以及国家稳定有着重要贡献,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并且它也对后来明清时期封建杜会生产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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