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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立赋役到不断革新 顺治和康熙都做了什么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1970-01-01浏览:14分类:历史

  对清代赋役制度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历史屋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清代赋役制度从建立到不断革新,顺治和康熙采取了哪些措施?

  历代之乱,往往因赋税混乱繁重而致。明万历中期,额外滥收矿税、盐税、珠税等,而使天下骚动。至明末在正常赋税之外,又加派“三饷”,百姓不堪其苦,便铤而走险,纷纷揭竿起义,向明代展开了进攻,终将明代推翻。

  清入关后,明代的赋税制度被废弃,急需建立新的制度,整顿混乱不堪的经济秩序,使经济生产和百姓的生活恢复正常,保持稳定。从顺治元年开始,责成中央各部衙门,及在外地抚按官员,共同拟定赋税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反复评核,于顺治十四年制定出一套赋税规则,取名日《赋役全书》,颁布全国,百姓依其规则缴纳赋税。

  同时,又编造地亩册,也称“鱼鳞册”或“丈量册”;建黄册即户口册,每年登记户口,由国家掌握准确的全国丁口,是征收赋税的根本保证。丈量册与黄册,是《赋役全》的表和里四,互为印证。征收办法,也从便民、利民出发,较之前朝大有改进。

  举其主要,一为“易知由单”制,此为官府向当绝各户百姓征收钱粮通知单,单内填注纳税户姓名及应交钱粮之数,以杜滥派。“由单”之式,各州县开列本地田土上中下三等,及正、杂、本折钱粮与米、豆、麦、芥、麻诸项,最后编定总数,再将各户应承担的数额填人单内。刊成定式,每年于开征前一月发给纳户。

  一为“自封投柜”,此为税户自行纳税之法。具体实施办法也很有趣:各州县皆置木柜,排列衙署前,由纳税户按“易知由单”填入的税额,亲自将银、钱投进柜中,以户部一统制定的度量称兑,如不足数当堂认补,足数则勾销,即完成当年应缴赋税。此法就称为“自封投柜”,颁行于顺治十八年。

  以上两法,看起来简单,其实却是费尽心机想出来的,不失为一妙法。一个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各州县私自加派,更严防贪官从中克扣。以往,由各州县官私自称兑钱粮,给克扣、贪污以可乘之机,而行“自封投柜”,当纳税户之面称兑,其度量衡标准由户部一统制定,便堵塞了漏洞,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否则,农民劳动所得,为当地贪官克扣,是难以富足起来的。此外,清廷还相继制赤历册、奏销册、循环册、粮册等,都是管理和征收赋税的有效办法,构成赋役制度较为完备的体制。

  康熙初,在顺治朝整顿赋税、初建税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不断改进,制度趋于严密而易行。顺治元年规定:各省解送京师的各项钱粮,总归于户部;七年,又改为各部寺分管催收,造成名日繁多,民户负担加重,滋生请多弊端。

  康熙二年决定,从下年度开始,总括各类杂项税收,统称地钱粮,作十分考成。每年正月扣拨兵饷外,其余都解送户影各省皆将本省所收赋税,造一简明赋役册,送户部核查。领丝民户的易知由单,删除地丁两项以外的杂项名目,使之简化为“易知”。至于各部衙门所需钱粮,于每年底具题数目,次年由户部支给,至年终核报。赋税规则删繁就简,去杂项各目,统称地丁钱粮,由户部统收,变革明以来至清顺治时征税多门之弊,臻于合理。

  顺治时所行“易知由单”,内列项目多而杂,实行起来颇多麻烦。康熙六年,加以简化,单内只开列各纳税户土地等级及应征收的实数。顺治时所制“序册”、“会计册”、“赤历册”等,以靡费无益,分别于康熙四年、七年、十八年渐次废除,原定“黄册”每十年编造,也一律停造,赋役制度进一步简化,删除重复、不合理的部分,既易于实行,也方便了农民。

  至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土地与人口均有显著增长,如按户增徭、地增加赋,条目过于繁杂,易于混淆。圣祖指示户部等重新修订《赋役全书》。经议,全书只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税额“删去丝秒以下尾数”。改定后,名日《简明赋役全书》。

  康熙初年,清廷对赋税制度进一步改造,加强了国家对赋税及财政的管理,理顺了关系,转入正常运行的轨道。值得注意的是,清初赋役制度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这就是由历代的实物赋税逐渐转化为折色。所谓实物是指以上地所出如粮豆桑麻等物为赋税,而将实物折算成银两缴纳,称为“折色”。

  这一变革,应追潮到明中叶,张居正改革赋税制度,行一条鞭法,将赋税和徭役并为一条,以货币代替实物和力役。但中央征收赋税还是以“本色”为主,折色也只在地方实施。所以,终明之世,折色制的发展受到很大局限。

  清入关后,在畿内以及屡经战乱地区征收实物赋税十分困难,只得从外省或外地购进,而且运输也很不易,于是,始以“折色”代替“本色”征收赋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渐加大折色的比重,征收实物的部分大为减少,并长期保持在同一水平。

  顺治八年,首次将赋税载入《清实录》,其中征收地丁总额为2100余万两,征粮豆为500余万石。到康熙前期,征地丁银也只增加数百万两,粮豆增加了100余万石。地丁银与实物赋税的这一比例保持了相当长的时间。本色改折,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清代顺应这一趋势,于国于民皆便,是社会的一个进步。

  赋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基本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纳税户主要是农民的承受能力。总体考察,赋税较之明代有所减轻,因为去杂税,禁加派,尤其是朝廷经常地、大量减免赋税,平均一年所纳赋税就不算多了。如果认为较之明代还重,就不准确了。需要指出的是,进行战争时,由于士兵严重不足,不得不临时加征。当战争结束,临时追加的兵编也停止征收了。

  清理户口人丁,是整顿赋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除了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力役,即为封建国家当差,为地方的或国家的公共工程如筑城、修路、兴修水利等项,征发役夫完成。役夫都是由国家法定年龄之内的丁壮充任。清初战乱所致,户口混乱,国家无法掌握精确的人口,差役无从征发。

  顺治十八年末,江南道御史胡秉忠指出了当时户籍混乱的状况。他说,现今各省州县卫所编审户籍人丁,都沿袭明万历以后的旧数,已经成壮年的人“不加丁”,已经年老的还按成丁对待,没有免除差役,以致差役苦乐不均,有的流入“邪教”,有的逃避到盗贼之中,有的逃到他乡,故户籍流失或漏掉,征粮亦失,种种弊端,关系重大。

  他提出,应由户部等核实户口人数,凡年16岁以上为成丁,60岁以上的都一律豁免,不再承担差役;有冒充僧道而无度牒者,“悉令为农安插”,附入户口丁册当差。此项建议,获得通过,清廷通令全国执行。赋役制度很复杂,清初以来,不断整顿、补充、更正,使之细密、完备,各地情况不同,在执行中,也有本地的一些特殊法规,这就更增加了它的复杂性。这里,仅从大处说开,对清初整顿赋役制度有一个宏观认识。

  顺治时所定赋役制度,对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的“索取”,较合于理性,给农民再生产提供了机会;“索取”之后,农民还略有剩余,靠其积蓄,以达“家给人足”的目标。

  圣祖“裕民”的另一项重大举措,就是严禁私派、加征,以保证农民在缴纳法定的赋额后,不再受到额外的科敛。清人关伊始,摄政王多尔衮就宣布废除明末“三饷”及一切私派,广大百姓为之欢欣鼓舞。但旧弊尚未除尽,而新弊又接踵而至。新到任的地方官,无不巧立名目,大搞“私派”,税外加税,额外增额,或为完成上级指派的赋税额,不顾地方死活,拼命加增,以向上司邀功请赏,希图晋升;或中饱私囊,从加派的赋税中谋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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