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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快速实现统一,终结乱世的背后,留下了什么隐患?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1970-01-01浏览:25分类:历史

  跟着历史屋小编一起探寻历史上真实的赵匡胤

  自朱温篡唐建梁开始,中国历史进入了又一个割据分裂的时期一五代十国时期。后梁的建立,不仅没能使军阀混战的局面得到丝毫改观,反而使其恶性发展。一时之间,神州大地烽烟四起,“毒手铁拳,交相于暮夜,金戈铁马,蹂践于明时”。富庶的田野,屡屡成为血流成河的战场繁华的都市,往往沦为狐兔出没的废墟。为了穿上龙袍,坐上龙椅,那些大大小小的军阀们,演出一幕幕兄弟相残,父子反目,权臣篡夺、军校拥立的种种丑剧。

  在血泊中一顶顶皇冠砰然落地,在拼杀中,一个个新皇帝有粉墨登场。五十余年间,仅在中原地区就先后出现了五朝八姓十四君,平均每位皇帝在位不足四年。而在南方和西北,先后存在过十多个割据政权,这其中尚不包括一些小的割据势力,再加上北方的辽国,可谓是政权林立,山河破碎。军阀们连绵不断的相互争战仇杀,使广大民众遭受着无穷无尽的刀枪之祸。

  为什么赵匡胤能快速实现统一?

  北宋王朝是由宋太祖赵匡建立的,赵匡胤继承了周世宗柴荣没有完成的统一大业,当时国内南方有吴越、南平、南汉、后蜀和南唐五个政权北方除了北汉政权外,还面临辽国的威胁。

  赵匡胤从禁军将领到当上皇帝的后,为了防止重蹈覆辙,建立北宋之后,加强中央集权是他面临的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要实现集权,必须通过法律这条途径。而要完成统一大业,除了要具备雄厚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外,更重要的是取信于民,而诚信则来源于严密的法纪。

  一、赵匡胤的法治

  “乾德元年七月己卯,判大理寺事窦仪等上重定《刑统》三十卷,《编救》四卷,诏刊板模印颁天下”。

  这一诏令的颁发,是赵匡胤法治思想的萌发。

  “乾德四年三月,又从大理正高继申言,改正“刑统救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

  三事是“《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用荫减赎。伏恐年代己深,子孙不肖,为先代曾有官品,不畏宪章,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以上者方可。”

  《刑统》起源于唐代的《律疏》,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赵匡胤又根据复杂的社会现象,制定了《编救》,使它成为《刑统》的补充,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这表明赵匡胤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成。

  同时,除了《刑统》外,还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基本法规。

  据《宋史太祖本纪和长编》记载:

  建隆二年二月有《窃盗律》,四月,颁《私炼货易盐及货造酒律》,首次宽盐曲法八月再次宽盐曲法。

  建隆三年二月,更定《窃盗律》十二月又颁《捕盗令》

  乾德元年三月,班新定律,定流、徒、杖、答四刑之制,又定《折杖格》。

  乾德二年二月,颁《四时参选条件》,四月,颁行《内外群官相见仪》七月,行《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九月,定《发解条例》及《殿罚之式》。

  乾德四年公元十一月,第三次宽盐曲法。

  开宝元年三月,增修《县令、尉捕贼功过令》。

  开宝四年六月,重修订《开元礼》。

  开宝六年四月,,修订《开宝通礼》二百卷、《义纂》一百卷,付有司施行当年又删定《长定格》三卷、《循资格》一卷、《制救》一卷、《起请条》一卷。

  开宝八年十二月,重详定《推状条样》,凡三十三条,颁于天下。

  赵匡胤之所以不断增删修改法律,就是想使制度日益完善,符合当时的情况,为后代打好基础。

  赵匡胤执政时期,同时也在完善执法机构。宋朝以前已经有刑部、大理寺这两个专门的执法机构。但是,赵匡胤依然担心这两个机构用法不当,在建隆三年的是时候又设置了一个:“别置审刑院”,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

  凡内外所上刑狱,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参主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可以相审覆,…。四方之狱,则提点刑狱统治之。官司之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狱。

  二、赵匡胤的对执法人员的选拔及奖罚

  知州皆以文臣代之

  因为读书出身的文官,毕竟通晓的法律知识比武将要多得多。同时,赵匡胤又开创京官知县的先例,京官掌握朝廷的法律比地方官强,这样有利于革除地方弊政。

  例如,据《九朝编年记载》,乾德元年六月,大理正奚与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枯知魏县,屯田员外于继微知监清……。

  在实施法律中,赵匡胤时刻关注着它的实行效果,“建隆三年,令诸道、府依法断狱,毋得避事妄奏取裁,违者量罪停罚。”

  太祖谓宰臣曰“五代诸侯跋息,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之职几废,且人命之重,姑息藩镇,当如此也乃令诸州自今决大辟讫,,委刑部详覆之。”

  赵匡胤还经常勉励执法官员,开宝六年,以殿中侍御史拒野冯炳为侍御史知杂,判御史台事,上留意听断,专事钦恤,御史、大理官属尤加选择,常召炳谓曰“肤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赐金紫以勉之。

  赵匡胤在推行法制中恩威并施,对有成效者予以奖赏,对违法官吏则严惩不贷。

  据《宋史太祖本纪》记载:

  乾德元年四月,兵部郎中曹匪躬弃市,海陵、盐城屯田副使张蔼除名,并坐不法。

  乾德二年九月,周易博士奚与责乾州司户,库部员外王贻孙责左赞善大夫,并坐试仁子不公。乾德三年正月,吏部郎中邓守中坐试吏不当,责本曹员外郎。

  开宝元年九月,监察御史杨士达坐鞠狱滥杀,弃市。

  开宝三年三月,殿中承张顺坐先知颖州政不平,免官。

  开宝六年六月,雷有邻告宰相赵普堂吏胡赞等不法,赞等并杖,籍没,诏参知政事与宰相分知印、押班、奏事,以分普权。

  开宝七年八月,殿中压赵象坐擅税,除名。

  开宝八年二月,太子中允徐昭文坐抑人受物,除籍。

  赵匡胤在位期间,对执法公正严格的官员不吝惜官爵傣禄,而对于贪赃枉法者严惩不贷,这样赏罚分明的政策大大推行了他的法制思想。

  同时,赵匡胤还制定了许多“家法”,以约束皇室、外戚、宦官,不使其乱政,“其待外戚也,未尝少恩,然在内不得预政,在外不得真刺史,则无吕、霍、上官之祸。其于宦官也,未尝滥杀,然内侍官不得留后,虽有功不除宣徽,则无伯牙专态之祸”。

  从宋朝的基本法律到具体的法律法规,赵匡胤都十分重视,这为他依法治治国奠定了基础,基本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祖宗家法的制定,标志着赵匡胤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三、赵匡胤的祖宗家法

  第一、设官分职,分割事权。

  这是防范藩镇割据和武将专擅的重要措施之一。以宰相为例,过去是“事无不统”,赵匡胤则把宰相的军政权力交枢密使掌管,而财政权由三司使分割于是宰相仅留下一般的行政权力了。同时,又设置若干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和三司副使作为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的“副”,以削弱各部门长官的权力,这样,“相”权分散,长官权力缩小,便意味着皇权的加强。

  第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鉴于唐末五代的历史教训,赵匡胤把“防弊之政”作为“立国之法”。其意就是要千方百计的束缚臣僚们的手脚,使其互相牵制。因此,在宋朝,军政之间,军事机构内部,主帅和偏裨之间,军、财、民之间,上下级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都是互相牵制的。这样,任何人都无擅权篡政之隙,大权集于皇帝一身。

  第三、以常为变,以易为难。

  出于“防范于未然,制治于未乱”的动机。使用“以常为变,以易为难”的法度,是应付内部各种问题,而且倾其全力加强对内的控制。宋太宗赵光义也认为“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奸邪共济为内患,深可惧也”,并以此嘱咐后世,致使北宋统治者始终把“外忧”当作可预防的边事,,而把“内患”看成“心腹之疾”,千方百计要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统治阶级内部野心人物的防范。

  第四、名若不正,任担不久。

  赵匡胤用文臣出任知州,并逐渐成为地方行政的普遍制度,但同时赵匡胤又怕知州职权太重,会危及皇权,因此在知州头土冠以“权”字,采用赵普“列郡用京官权知,三年一换”的办法,以利朝廷直接控制州县政权。这样就使得那些担任差遣的州县官员,明白自己任职是临时性的,谁也不会在一个地方扎下根来,不会在任上做长远的打算和筹划,那么谁也没有可能对皇权造成任何威胁了。

  第五、内外相维,强干弱枝。

  赵匡胤将其二十二万禁军分做两半,一半驻守京城,另一半分守边防各地。这种部署,照宋神宗的话来说,“使京师之兵足以制诸道,则无外乱,合诸道之兵足以当京师,则无内忧。内外相制,无偏重之患”。`这种“内外相维,强干弱枝”的军事配置,不仅使京师与诸道之兵互相维系、牵制,就连京城内外、开封府各内外的驻兵,也使其发生互相维系、牵制的作用,保证某种兵力的平衡。

  “内外相维,强干弱枝”,是赵宋祖宗家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风闻奏事,不罪言者。

  同前朝不一样,宋朝的御史台和谏官主管纠弹,合称台谏。从北宋初年起,统治者树立起“不罪言者”的传统,提高台谏官的地位,使他们随时、随地、随事都可以弹勃大臣,都可以毫无根据地“风闻奏事”,鼓励他们“造谣攻评”,凡事都有他们的发言权。

  同时朝廷又限令台谏官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名曰“月课”,到期不奏事的,或罢外做官,或罚钱充公,逼得他们非造谣攻评不可。因此,不仅一般官员都小心翼翼,战战兢兢,谨小慎微,不敢有所作为,只求相安无事,只承台谏的“风旨”行事就连昔日事无不通的宰相也只能是“奉行台谏的风旨”而已。

  第七、官与职殊,名与实分。

  北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僚机构,多以“差遣”来治其事。比如侍中、中书令为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政事”则为差遣。北宋各行政机构的事务均由此等被临时指派之人负责,而正式编制中的各种官名反成虚衔。

  这样就造成了官职的分离和名实的混淆,即是史书记载的“官与职殊,名与实分”。它的实际意义在于,正官有职无权,差遣有权无职,差遣为皇帝临时委派,执行皇帝旨意。所以,这一条家法是加强皇权的一种手段。

  第八、谨防朋党,严防请托

  宋初规定,宰相及大臣不能在家里接见官员和会见宾客。还规定“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恩师及自称门生”,只能作为国家的英才、天子的门生,目的也是为了“谨防朋党”、“严防请托”。北宋最高统治集团依赖于文武臣僚作为政权的支柱,同时又竭力将臣僚中各种可能危害专制统治的因素全部要加以防范。这是赵宋“祖宗家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九、防微杜渐,异论相搅

  北宋统治者十分注意“防微杜渐”,唯恐大权旁落到宰辅当中的某一人或某一派系中,又总是同时并用一些政见不同的人。宋太祖、宋太宗开其端,后来之君“谨奉承宪”,守“祖宗之法”。宋神宗算是北宋一个“大有为之君”,但他实际上却有意地把几个守旧派人物安置到政府,使其和变法派人物互相牵制。在宋朝,整个官僚机构都体现着百官理事,防微杜渐,异论相搅,互相牵制使谁都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官位,来实现其野心。

  第十、不杀降王、不戮士大夫

  随着赵宋中央政权的日益巩固,最高统治者己能够控制全局。那些昏庸无能的亡国之君,,成了赵宋王朝的阶下囚。他们的存在已经成不了什么气候,不能构成什么威胁的了。赵匡胤在统一过程中就曾说过“守着千里的国家,拥着十万军伍,也被我擒住,现在孤身远客,还怕他们反吗”。因此,宋初不但不杀后周柴氏子孙,就是对其他割据王国的君臣也一概不杀,并且一一授予官职。同时,与“不杀降王”的政策相联系,赵匡胤又实行了“不戮士大夫”的政策。

  赵匡胤的“祖宗家法”对后世的影响

  1、从积极方面来看

  通过祖宗家法的建立和执行,赵宋统治者基本上消除了各种可能威胁皇权的危机和封建割据的因素,使国家的权力达到了空前的集中和统一。

  所以,赵宋专制主义集权国家的建立标志着由五代分裂割据局面转移到宋代统一的局面,这是当时全国人民的一致要求,是历史向前发展的表征。这是赵匡胤“祖宗家法”对后世影响的主流。

  2、从消极方面来看

  第一,赵匡胤的“祖宗家法”促使了赵宋皇朝强化了中央集权,而一切强化集权的措施,宋朝后世的统治者有“悉为之法”,这样汇集起来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祖宗家法”就越来越完备,越来越严密,人们动不动就触犯法禁,甚至于严重到“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的程度。

  第二,由于通过“设官分职分割事权,官与职殊,名与实分”,这样造成了官僚机构叠床架屋,庞大臃肿,产生了大量的冗官、冗兵、冗费,使得北宋长期贫弱不堪,,相反地又成为削弱专制统治的对立物。

  第三,实行“兵不识将,将不知兵”的政策,使将不得专其兵,但是,也导致了平时主帅对士兵无法训练和约束,使主帅威令不能行,策略不能决,士卒不用命,不能因事制宜,临机应变。虽然军队百万,却无法阻挡辽夏的进攻。

  第四,实行“内外相维,强干弱枝”,对地方统得太死,“郡县太轻于下而委琐不足恃,兵财太关于上而重迟不易举”。“故地方成了“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空中楼阁,一有变故,难以支撑局面,一旦外敌入侵,“至一城则一城创残,至一邑则一邑荡溃”。

  第五,赵宋对臣僚嫌隙过甚,防范过严,猜忌过重,始用即罢,方登又降,,官员们既不能专权,也不能专事。因此,官僚们因循苟且,希荣固宠,坐待升迁,贪污成风,贿赂公行,官场异常腐败。而且,“祖宗家法”使得各级官员只知奉行维持现状,不知通融变革,大多以“因循懦默为得计,志士仁人终无以为”。

  第六,“祖宗家法”使一切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里,发展到后来,出现了以旧皇帝批示代律,以旧破律,用旧不用律的严重现象。“权力”和“意志”成了实际的法律。“祖宗家法”的这种消极影响是赵匡胤始料不及的,也是与他依法治国的思想初衷相违背的。

  开宝九年十月二十日,宋太祖赵匡胤突然去世,宋太宗赵光义在其即位诏书中郑重宣告“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这几句话,是宋太宗赵光义及其辅佐臣僚对于赵匡胤在建立诸般规章制度所执持的原则做了一番概括综合与提炼之后精心表述出来的。他们把赵匡胤开国之治十七年间,以一贯之的核心精神浓缩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八个字。而这又成为后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的精神,就是常说的“祖宗家法”。对于对赵匡胤一朝统治立法原则的总结,宋太宗赵光义不仅严格执行,并加以扩充,而且是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遵承不辍的治国原则。

  虽然,赵匡胤的依法治国,为子孙后世树立了榜样,而且,实行法治使宋初很快地拨乱反正,真正结束了五代的混乱局面,使社会走向和平与稳定,使赵宋政权走向长治久安。但是,由于过度的遵循,导致在北宋愈发孱弱的时期,让那些想改变现状的人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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