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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和百姓为何不愿意打官司 期间流程是什么样的

作者:必看知识点日期:1970-01-01浏览:32分类:历史

  在明清,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样的?为何官员和百姓都不愿意打官司?下面历史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第一道程序是"放告",就是允许老百姓告状。古代不是谁想告状就能告状的,如果想告状就能告状,那官员一天什么事情都不用做了,就在衙门等着接状子了,这不现实。同时,官府也不想助长百姓告状的氛围。所以,官府接受百姓诉状是有时间限制的,要么是逢五逢十,要么是逢三逢八,各地不同。在这几天衙门打开,允许百姓告状,称为放告。一般每个月只有几天放告,同时照顾到农业生产,农忙时节不放告。比如五月、六月、九月、十月,大家都忙着田里的活,不允许告状,节假日也不放告。所以算下来,一年真正允许老百姓打官司的也就四五十天,万一碰上刮风下雨下冰雹或者是官员公出、新旧交接,又得减去几天,老百姓真正能打官司的时间也就三十多天。当然,恶性刑事案件不受放告限制,随时可以告状。比如,大街上有江洋大盗拿着大刀斧头群殴,又比如某处发现无名尸体,这种事情官府要随时处理。

  官司要从下往上,一层一层打,要去归属地的州县告状。知县、知州拿到状子,收还是不收,是有讲究的。兄弟分家产,知县不收;夫妻闹离婚,知县一般也不收;邻里矛盾,知县还是可能不收。大多数案子,州县官员是不会收下状纸,也就是说是不予立案的。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基层官员的工作压力很大,客观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太多的案子。尤其是明清以后人口暴增、资源紧缺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多,诉讼案件与日俱增。乾隆年间,汪辉祖在偏僻的湖南宁远县担任知县,每年收到的诉状超过一万张,更不用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官员了。审案几乎占去了州县官员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他们不可能什么案子都接,都劳神费力去处理。而老百姓闹到官府的纠纷,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很少有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又集中在两类,第一类是财产纠纷,商品买卖、争夺田地、分割遗产、子嗣过继,等等;第二类是感情矛盾,离婚、通奸、私奔,等等。古代基层官员认为官府不便于硬性介人这些民事纠纷,况且很多事情不道德,很害臊,家丑不可外扬,完全可以找族长,找乡绅来解决。甚至可以当场劝解,让原被告双方协调出一个解决方法来。官府就这样把大多数案子推给了社会力量来化解。

  其次,基层官员在主观上对告状的百姓有贬低、排斥心理,要打击兴诉、健讼。普通百姓可以把纠纷摆到衙门大堂上去理论,前提是他必须承受书吏、差役等群体的骚扰、侮辱和勒索。他必须做好迎接一切困难的心理准备,除了心理磨难,打一场官司就要扒一层皮,而且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还不一定有明确的结果,所以,只有被逼上绝路、真正绝望的人才会到衙门口打官司。他不打官司就活不下去了,这才鼓足勇气去诉讼。从这一点判断上延伸开来,官员也好、旁观者也好,如果不是判断一桩案子的当事人走投无路、生活难以为继了,那么他们就会判断这个当事人是故意打官司,图谋什么东西。这样的人,不是"刁民"是什么呢?所以,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大环境中,人们对兴诉、健讼的人没有好感。这是政治制度层面的逻辑结果。

  如果知县、知州判断这个案子不可能推给社会力量化解,必须由官府出面,同时认定告状之人不是狡猾的刁民,他就会收下状纸。这叫作"挂号",案子在官府记下了。这是第二道司法程序。

  第三道程序是"发差"。官府派差役去拘传原告、被告、相关人等,或者搜集证据。

  第四道程序是差役在官府规定的期限内,把相关的人证、物证调齐,把差事注销,叫作"销差"。这两个程序是差役们上下其手、营私舞弊,吃完被告吃原告的时候,也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遇到刑事案件,官员往往亲自出马,带领仵作、差役、幕僚等亲临现场查勘,传问人证,搜集各种证据。

  第五道程序是"过堂",审问相关人等,官员进行判决。过堂有了结论,官员要把相关情况写好案卷,附上证词、证据,如果有人证还要看管好人证备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州县官员就判决生效(审结)了,司法案卷留着备查就行。徒刑及以上的案子,州县官府没有权力审结,必须把案卷、人犯押送到知府衙门,进行第二级审讯。州县是第一个审级,叫初审。知府衙门是第二个审级。知府再审,判断没有问题了,报给道台;如果有问题,发回县衙门重审。道台和知府一样,也是复核一遍,没有问题,发给按察使。

  按察使的复审,是第三个审级。他可以审结徒刑案件,不用再上报,流刑死刑案子必须上报巡抚或者总督。巡抚和总督有权力决定流刑的判决,但需要把流刑判决上报中央刑部备查。死刑判决,督抚还需上报刑部,特别重大的案子要直接上报皇帝。

  案子到了中央刑部后,就进入了最高审级。刑部要对死刑案件从头进行复核,往往会调阅地方的案卷,还会要求押解人犯到京受审。死缓的就归入监候,立刻执行的归入立决,报皇帝裁定。死刑立决的案子并不多,大量案子都判了监候。监候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了,而是留到秋天进行"秋审"。秋审由刑部秋审处负责,秋天的时候把历年积压下来的死缓人犯、案卷,全都拿到天安门前面排开,一个一个审问。死缓案子最终有这么几种可能,第一种是确定为死刑,归入"情实",推出天安门西边的虎门。第二种是觉得案件还有疑点,归入"可疑",留待第二年再秋审。第三种是"可矜",指的是犯人罪有应得,情有可原。可矜的犯人可能减等处理,改判流刑或者充军。第四种是罪犯的确得判死刑,但他是九代单传,如果把犯人杀了不合适,就归入"留养"。留养的犯人可能减等处理,并增加附加刑。秋审判决,大多数监候案件都会归入"可疑",继续关押,再推给下一次秋审。有的死缓犯人,可能坐了二三十年的大牢,最后遇到大赦而出狱。如此反复,也是为了凸显司法中的道德色彩。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一般会组织三法司会审。三法司确定后,立决的由皇帝勾决。这样的设计,赋予不同的审级不同的权力。死刑要经过七道审讯,在程序上是非常严密的。

  中国古代社会对司法其实是排斥的。大家觉得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有事尽量不要往官府跑。官员不愿意老百姓打官司,多一桩官司就证明有一群老百姓没有教化好,是官员工作不力的表现;多一起诉讼就证明统治不像预想中那么平稳顺滑,有矛盾、有冲突,每一起诉讼都暴露出行政治理的一个问题。更何况,万一遇到了疑难杂案,迟迟难以审结或者审判错误,官员会将自己的政治前途也搭进去。古代很少出现恶性刑事大案,一旦发生了,整个地方都会轰动,上级官府会施加极大的破案压力。在清朝,死刑案件州县官府要在三个月以内审讯完结,如果是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死亡多人,州县官府必须在两个月内审讯完结。逾期就要处罚官员,逾期越久,官员的处罚就越重,直至革职留任,破案后再做处理。多少冤案,就是在巨大的破案压力下产生的。

  老百姓也不愿意打官司。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打官司都得到监狱里走一趟,因为随时要准备受审。万一案子审个十天半个月,不但没了正常收入,而且还要给牢头和狱霸送礼行贿。过堂的时候,上上下下又要打点。县官老爷得贿赂,不然担心他动刑,或者做出不利的判决;差役也得贿赂,不交钱的话要受皮肉之苦;书吏还要贿赂,不交钱的话他把你的案子往后拖,八月初一"挂号",十月初一才"过堂",你要在监狱里待两个月。如果行贿了几两银子,他可能八月十日就安排过堂了。

  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的另一个原因是精神受辱。古代司法案件,相关人等都要羁押,随时候传,有家不能回,受尽差役、狱卒的侮辱。更何况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王五成了张三和李四案的证人,王五说话,总会得罪一个人,得罪了一个人就意味着得罪了他整个村子的人,得罪了他整个宗族的人,所以老百姓不愿意牵涉到案子里去。很多时候,差役发差,到村子里一看,整个村的人都跑光了,找不到一个证人。万一碰到了人命大案,县官带着一大帮人到村子勘察,翻墙倒柜,能把半个村子都指为现场,半个村子│的人都回不了家。差役们说你家房间是第一现场,那你就回不了家了,他说四邻都有嫌疑,所有的人都得抓回去。所以碰到杀人案,村民宁可把尸体移到邻村去,也不能让人去报案。有的当事人,官司打了一半,坚持不下去了,要撤诉,他还得行贿送礼,给差役和书吏"息诉钱"或者"和解钱"。所以,一般人不是被逼上绝路了,是不会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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